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爾芬
右原告與被告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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