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0年度,49號
TNEV,90,南簡補,49,200108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爾芬
右原告與被告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