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6年度,448號
CDEV,106,橋小,44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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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4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珮雲
      黃義雄
      江宜芳
被   告 陳德才  原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80元
合 計 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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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