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寶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伍仟參
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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