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七O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程序 費用於新台幣六十八元以外之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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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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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壹仟貳佰陸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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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貳佰零肆元 │實際支用雙掛號郵費六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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