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99號
TNDM,102,聲,1199,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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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堂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2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01 年3月31日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查獲被告吳 堂榮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1年12月10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92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1包 (毛重0.4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係 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檢驗鑑定書出具之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足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係均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毒品2包,經檢驗結果分別為第一級海洛因 (毛重0.45公克;殘渣袋未秤淨重)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檢驗前淨重0.075公克、檢驗後淨重0.065公克;毛重 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6月10日高市○○○ ○○00000號、102年5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792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 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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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