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64號
TNDM,102,聲,1164,2013072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登高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1年7 月2日」之記載,乃「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之誤寫,而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