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544號
TNEV,90,南簡,1544,200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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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寶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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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