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寶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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