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吉
被 告 陳保成
被 告 劉惠華
被 告 侯惠湘
被 告 郭楊淑姻
被 告 劉惠萍
被 告 沈沛瑄
被 告 吳淑娟
被 告 魏淵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7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保成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劉惠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侯惠湘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郭楊淑姻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劉惠萍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沈沛瑄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吳淑娟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魏淵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3行「陳奕吉、劉惠華、郭楊淑姻、沈沛瑄均曾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740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且均於民國98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語,應更正為「陳奕吉、劉惠華、郭楊淑姻、沈沛瑄 均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740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均於民國98年11月6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另劉惠華、郭楊淑姻又均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41號、742號均各判處有期 徒刑4月、4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992號、第994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 均於101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語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陳奕吉、陳保成、劉惠華、侯惠湘、郭楊淑姻、 沈沛瑄、魏淵景均有曾因賭博罪遭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 ,其中被告陳保成、侯惠湘、沈沛瑄、魏淵景係5年內第2度 再為賭博罪犯行,其中被告陳奕吉、劉惠華、郭楊淑姻係5 年內第3度再為賭博罪犯行,惡性非輕,而被告劉惠萍、吳 淑娟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份附卷可參,竟均不思以正當工 作獲取金錢,經營六合彩及臺灣樂透彩539賭博,供人簽賭 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嚴重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 又念及其等犯罪後均承認犯行、態度良好,與被告陳奕吉係 僱主,僱用被告陳保成、劉惠華、侯惠湘、郭楊淑姻、劉惠 萍、沈沛瑄、吳淑娟替其經營賭博行業,而被告魏淵景係無 償幫忙被告陳奕吉從事賭博行業之人,各人為本案犯行之分 工程度,與被告陳奕吉迄今已獲利約新臺幣156萬元(詳警 卷第2頁)等一切情狀,本院乃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陳奕吉所有供本案犯行所 用,業據被告陳奕吉供承不諱(詳偵卷第45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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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真機 │玖臺 │
├──┼───────────┼────────────┤
│2 │筆記型電腦 │參臺 │
│ │ │(含鍵盤參盤參個) │
├──┼───────────┼────────────┤
│3 │電腦主機 │陸臺 │
│ │ │(含鍵盤陸個、滑鼠肆個)│
├──┼───────────┼────────────┤
│4 │電腦螢幕 │陸臺 │
├──┼───────────┼────────────┤
│5 │監視器螢幕 │壹臺 │
├──┼───────────┼────────────┤
│6 │網路分享器 │貳臺 │
├──┼───────────┼────────────┤
│7 │數據機 │壹臺 │
├──┼───────────┼────────────┤
│8 │錄音機 │壹臺 │
│ │ │(含錄音帶壹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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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計算機 │肆臺 │
├──┼───────────┼────────────┤
│10 │聯絡電話表 │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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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年5月15日539簽注單 │壹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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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年5月16日香港六合彩│壹批 │
│ │簽注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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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監視器鏡頭 │壹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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