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聰杰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黃柏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聰杰、黃柏諺等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