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勞安訴字,102年度,3號
TNDM,102,勞安訴,3,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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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聰杰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黃柏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聰杰黃柏諺等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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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