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82號
TNDM,102,交附民,82,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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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陳黃英月
被  告  陳俊榮
      泰景工程行
上列被告陳俊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泰景工程行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屬應
負僱用人責任之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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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