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九五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曾裕文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謝受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照欠額加計百分之二,逾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每逾期一個月照欠額加計百分之五之違約金,惟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附表:
期數 時間(民國) 租金(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1 八十八年七月至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八十八年十一日一日 八十八年九月
2 八十八年十月至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八十八年十二月
3 八十九年一月至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八十九年三月
4 八十九年四月至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八十九年六月
5 八十九年七月至 貳仟伍佰參拾貳元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八十九年九月
6 八十九年十月至 貳仟伍佰參拾貳元 九十年二月一日 八十九年十二月
7 九十年一月至九 貳仟伍佰參拾貳元 九十年五月一日 十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