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9年度,7號
TPDV,99,金,7,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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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鍾詩敏律師
被   告 鍾瑋驛(原名:鍾國華)
      劉錦賢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劉志康
      李逢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林信安
      黃宏基
      黃聖傑
      陳炳成
      方卓杰
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律師
被   告 張子美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馮浚銓律師
被   告 徐榮彥
      廖美娟
      賴宏益
      葉志剛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徐傳榮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劉曉萍律師
被   告 廖云榕(原名:廖淑美)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張庭恩
      王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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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