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被 告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鍾詩敏律師被 告 鍾瑋驛(原名:鍾國華) 劉錦賢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複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被 告 劉志康 李逢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被 告 林信安 黃宏基 黃聖傑 陳炳成 方卓杰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律師被 告 張子美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馮浚銓律師被 告 徐榮彥 廖美娟 賴宏益 葉志剛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被 告 徐傳榮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複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劉曉萍律師被 告 廖云榕(原名:廖淑美)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複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被 告 張庭恩 王炳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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