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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0號
TPDV,99,重訴,90,2013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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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被   告 鄭鶴松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敏聰
      陳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被   告 陳根藤
      陳國富
      陳義博
      陳文哲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德河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
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被   告 陳捷鑫
訴訟代理人 陳秀冬
被   告 陳建任
      陳聯益
      陳煥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陳茂祥
被   告 陳賜福
      陳進興
      陳捷楨
      陳奇達
      陳奇濬
      陳煥文
      陳克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被   告 陳瑞裕
      陳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房份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 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 字第455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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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