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被 告 鄭鶴松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敏聰 陳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被 告 陳根藤 陳國富 陳義博 陳文哲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德河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上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被 告 陳捷鑫訴訟代理人 陳秀冬被 告 陳建任 陳聯益 陳煥昌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陳茂祥被 告 陳賜福 陳進興 陳捷楨 陳奇達 陳奇濬 陳煥文 陳克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被 告 陳瑞裕 陳茂仁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房份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 件之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 字第455號判決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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