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三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