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陳瑞琴
張超群
張彩芸
張彩莉
袁清榮
袁淑華
袁意茹
王双妹
吳承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喻樑
上 訴 人 喻磐
喻桂芝
喻桂芬
喻桂羚
劉香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事件,對
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63,999元(按起訴時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124,742元/㎡及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總面積425.
39㎡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8,5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