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026號
TNEV,90,南小,1026,200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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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二六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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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