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二六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