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89年度,1675號
TNEV,89,南簡,1675,200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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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燦鍙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蔡明宏
        武鼎漢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雪容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南市○區○○段九四一之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參拾捌平方公尺之鐵骨鐵皮造一層房屋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之損害金,及各按附表二所示債權金額欄所載金額,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市○區○○段九四一之八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面積三十八公尺,為原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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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