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矽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斌
代 理 人 沈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瑞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汀州分行,面額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票據號碼AF五八三四四七一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金瑞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汀州分行、面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票據號碼AF五八三四四七一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四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催字第四二一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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