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23號
TPDV,102,除,1123,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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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林震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 年7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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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蓬來實業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八德分│102年3月31日│39,676元 │CE0000000 │
│ │林貴釧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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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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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蓬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