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林安世
代 理 人 楊淑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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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0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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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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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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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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