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陳聰永 住臺北市○○○路00巷00號7樓之3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真即石重磊之繼承人、石明玉即石重磊之繼
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