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52號
TPDV,102,重訴,652,201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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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張樵
      陳建國
      呂怡慧
      杜祐寧
被   告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訴訟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31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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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