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張樵
陳建國
呂怡慧
杜祐寧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萬3635
元,應繳裁判費15萬3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2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