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38號
TPDV,102,重訴,638,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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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李嗣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坤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
壹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
仟肆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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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