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李嗣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坤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
壹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
仟肆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