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懂事會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2年度,2號
TPDV,102,訴更一,2,2013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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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世明  住嘉義市竹崎鄉○○村00鄰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得家王鐵成梁進益翁明堂陳夢玲
陳夢真張錫彬、王振、李岳蒼翁雲鵬、李賢三、郭明鑫
陳錦隆、林介山王旭修、吳維雅、楊永欽間因請求確認董事會
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
第一審駁回追加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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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