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世明 住嘉義市竹崎鄉○○村00鄰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得家、王鐵成、梁進益、翁明堂、陳夢玲
、陳夢真、張錫彬、王振、李岳蒼、翁雲鵬、李賢三、郭明鑫、
陳錦隆、林介山、王旭修、吳維雅、楊永欽間因請求確認董事會
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
第一審駁回追加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