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52號
TPDV,102,訴,952,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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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志淵
被   告 江綺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 、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3,867元,及其中 283,899元自民國(下同)8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198,243元,及其 中196,582元自8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訴之聲 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3,867元,及其中283,899元自 8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96,582元,及自8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而縮減通信貸款暨其違約 金部分(見卷第31頁)。經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84年1月2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截至88年8月23日止累計消 費記帳新台幣(下同)323,867元未給付,其中283,899元 為消費款,32,681元為循環利息,7,287元為依約定條款 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 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 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283,899元自88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另於86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訂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向 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12月3日起至89 年6月23日止,約定分30期攤還,並約定於每月23日攤還 本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規定, 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並自遲延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惟 被告於借款後至88年6月24日止,尚餘196,582元未清償, 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88年6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三)被告上開二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借據、簡易通信 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260元
合 計 6,990元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及計算│違約金起迄日及計│
│ │ │(新台幣│(新台幣/ │方式 │算方式 │
│ │ │/元) │元) │ │ │
├──┼─────┼────┼─────┼────────┼────────┤
│1 │信用卡 │323,867 │283,899 │自88年8月24日起 │無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利率20%計算 │ │
├──┼─────┼────┼─────┼────────┼────────┤
│2 │Mail Loan │196,582 │196,582 │無 │自88年6月25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利率12%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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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