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6號
TPDV,102,訴,446,2013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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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壯法
      楊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璋因1.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仟零叁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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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