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滄
訴訟代理人 商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
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肆佰
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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