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19號
TPDV,102,訴,2719,201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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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9號
原   告 徐福榮
被   告 劉吳春緞(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賢奇(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建奇(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彩鳳(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萍(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家伶(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芬(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容(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妍伶(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未補足應 繳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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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