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 告 徐福榮被 告 劉吳春緞(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賢奇(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建奇(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彩鳳(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萍(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家伶(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芬(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淑容(即劉新德之繼承人) 劉妍伶(即劉新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未補足應 繳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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