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鄧 蓉
訴訟代理人 沈聯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珪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追
加請求新臺幣(下同)1萬8,845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開
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