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3號
TPDV,102,訴,263,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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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鄧 蓉
訴訟代理人 沈聯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珪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追
加請求新臺幣(下同)1萬8,845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開
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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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