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40號
TPDV,102,訴,2440,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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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4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侯蜜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兼送達代收 詹佩珺

被   告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玉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有原告 提出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和鑫公司 )於民國100年8月17日邀同被告蔡玉瓶及訴外人何威寬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所載之業務。依 約被告和鑫公司得於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 動用授信綜合額度,借款期間自100年8月19日起至102年8月 19日止,其各單項額度悉依原告就被告和鑫公司之需求及信 用狀況訂定,被告和鑫公司實際動用時,倘擬動用之額度與 已動用之授信本金餘額合計,已超過總額度者,即使未逾擬 動用之該單項額度,仍應受上開總額度之限制,不得越限動 用,未超過總額度者,被告和鑫公司得在總額度及各項額度 內循環使用。原告所提供之各項授信及交易,被告和鑫公司 應按月還本付息,倘被告和鑫公司未完全清償相關債務,申 請中長期放款者,其利率按原告24至36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 款利率1.37%加碼3.5%,計年率4.87%計算,並隨之浮動調整 ;如未依約償付債務,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 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 依原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嗣後,被告和鑫公司陸續 向原告申請授信動用中長期放款,經原告貸借如附表一所示 之二筆款項,合計300萬元。詎料,被告和鑫公司僅依約償 付借款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有如附表二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償還,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12條約定,該二筆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而被告蔡玉瓶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上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 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 明細查詢、原告歷史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所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 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 之。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援引證據,均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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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借貸金額│ 借貸期間 │ 年利率 │ 最後計息日 │借款餘額 │
├──┼────┼──────┼──────┼───────┼──────┤
│ 1 │240萬元 │自100年8月19│按原告24至36│101年8月19日 │122萬9176元 │
│ │ │日起至102年8│個月臺幣定存│ │ │




│ │ │月19日止 │機動存款利率│ │ │
├──┼────┼──────┤1.37%加碼3.5├───────┼──────┤
│ 2 │60萬元 │自101年12月1│%,計年率4.8│101年8月19日 │30萬7291元 │
│ │ │9日起至102年│7%計算 │ │ │
│ │ │8月19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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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122萬9176元 │自10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自101年9月21日起至102年3月20│
├──┼──────┤止,按年率4.87%計算 │日止,以原利率10%計算;自102│
│ 2 │30萬7291元 │ │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原 │
│ │ │ │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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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