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52號
TPDV,102,訴,2152,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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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施畊宇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嚴 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施畊宇係訴請被告嚴樂拆除冷氣設備並將女 兒牆回復原狀(見本院102 年度司北調字第195 號卷第3 頁 、本院卷第11頁),核其因排除該熱氣侵害及回復原狀所得 之利益,應係免於自行負擔拆除冷氣設備及修補女兒牆之費 用,經原告陳報該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3萬0,025 元,並 有估價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原告復陳稱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萬0,025 元(見本院卷第11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萬0,0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4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6,500 元,有繳費 收據附卷可稽,原告即溢繳5,060 元(計算式:6,500 元- 1,440 元=5,060 元),此部分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 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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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