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22號
TPDV,102,訴,1922,201307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2號
原   告 薛金福
訴訟代理人 薛翰鍾
被   告 葉再得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