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1030號
TPBA,90,訴,1030,20010827,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伯得不銹鋼凡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匯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匯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以「ASTAM」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一類之給水、氣體燃料管道用閥商 品,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七八○六六七號商標。嗣第三人暨參加人匯盈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對 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台評字第八九○二三九號商標評 定書評決系爭商標之註冊無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有使參加人匯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1/1頁


參考資料
伯得不銹鋼凡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