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149號
TPDV,102,消債補,149,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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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瀛谷(原名:楊祝明、楊瀛穀)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壹仟柒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700元 】。
二、聲請人曾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雜支項目中,有民間債 務一項,事聲請人應陳報該民間債權之債權人姓名、聯絡方 式及聲請人現尚欠之金額為何,並應將該民間債權之債權人 及債權金額列於債權人清冊後,將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提出 於本院。
三、聲請人應詳述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另聲請人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雜支項目 中所列各項費用(含電腦及周邊設備購置、司法考試網路補 習費、書籍資料費、成藥等),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計算方 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 ,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檢附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 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應提出聲請人父母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



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檢附其 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且應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無領 取其他津貼或補助、金額為何、領取之時間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
六、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扶養父母親之扶養費用共為 6,000元,應 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並應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有須受聲 請人扶養之必要,及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該等支出? 所列其父母親扶養費需 6,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為工作地點,則聲 請人應陳明目前居所地址,並陳明居所地房屋係自有或承租 或借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之。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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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