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132號
TPDV,102,消債補,132,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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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 8+1)×10×34 =3,060】。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含兄弟姐妹),並詳細說明受 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共 同扶養人?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 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及受扶養人之100年及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
四、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 醫療、日常生活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檢付收據證明。五、應詳細說明聲請人無法負擔債務及聲請更生之原因,及說明



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 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群傑企業社」之負責人, 故應說明聲請人擔任「群傑企業社」負責人之起迄時間,及 「群傑企業社」最近 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又聲請人 對「群傑企業社」,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 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八、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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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