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07號
TPDV,102,法,107,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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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東興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賴姝君
           住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 84年4月10日 以台(八四)社字第015953號函許可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 登記處於 84年4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3 冊第46頁第1859號)。茲為該財團法人宗旨及未來策略發展 ,乃提請第4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業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准予辦理在案,有文化 部102年6月20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可證,爰依法請 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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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