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83號
TPDV,102,建,183,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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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   告 廣吉盛工程行即張學禮
訴訟代理人 張雅喬
      張景明
      郭添發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勝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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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