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 告 廣吉盛工程行即張學禮
訴訟代理人 張雅喬
張景明
郭添發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勝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