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95號原 告 曾麗琴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立成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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