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751號
TPDV,102,司聲,10751,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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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玉員  住臺南市○○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聲請選任
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係訴訟之一造當事人對無訴訟能力之 他造當事人有進行訴訟之必要,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法院選 任特別代理人,俾使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倘本案訴訟繫 屬消滅,則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程序即無所附麗。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經銷商品合約糾紛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現由貴院102 年度司 促字第10661 號審理中,為恐程序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0661 號支付命令事件,業於民國 102 年6 月21日裁定終結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已無 所附麗,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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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