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292號
TPDV,102,司聲,10292,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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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雲垚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藍崧元(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一四三八四號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經銷商品合約糾紛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藍丕澤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 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影本、經銷商品 銷售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僅有董事藍丕澤一 人,業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函在卷 足稽。本院審酌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為藍丕澤所經營之一 人公司,且與該公司經銷有關之業務主管陳元忠、張宗翰等 人均因案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憑,不宜選任其等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又藍崧元為藍 丕澤之子,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 訟行為;雖藍崧元曾聲請拋棄繼承,但特別代理人僅就支付 命令事件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法律效 果係歸屬於相對人,應不致損害其本身之利益,爰選任其為 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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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