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1598號
TPDV,102,司票,11598,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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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598號
聲 請 人 何夢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艾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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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