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596號
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采羽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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