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1596號
TPDV,102,司票,11596,201307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596號
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采羽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