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1259號
TPDV,102,司票,11259,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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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2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USNA ARIFI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KUSNA ARIFIN與本票相對人IMAN SOLEH
  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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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