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25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USNA ARIFI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KUSNA ARIFIN與本票相對人IMAN SOLEH 不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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