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四號
原 告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執行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 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林慶宏(執行長)
林慶科(執行長)
送達代收人 丁希正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駁回 原告評定請求之處分,原告對此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 果,認定上開處分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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