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3334號
TPBA,89,訴,3334,200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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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四號
  原   告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執行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 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林慶宏(執行長)
        林慶科(執行長)
  送達代收人 丁希正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駁回 原告評定請求之處分,原告對此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 果,認定上開處分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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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