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二號
原 告 德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林信義部長)
參 加 人 瑞典商.艾克西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瑞典商.艾克西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既係對原告獲准審定第八五五三九九號「aXis auDio及圖」商標,以 「原告之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款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 ,經被告機關以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中台異字第八八一三○三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對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八九七四號訴願決定將原 處分撤銷,由被告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對上開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瑞典商. 艾克西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 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瑞典商.艾克西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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