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458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齡慧(即邱寶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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