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0458號
TPDV,102,司票,10458,201307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齡慧(即邱寶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