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詹淑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呂立棋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門町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松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人:日
盛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 約金共新台幣(下同)287,790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 、Z000000000、Z000000000)及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解約金22,362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經該二 家保險公司分別於102年6月17日及7月16日將前開保單解約 金解款來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 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 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 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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