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3號
TPDV,102,司執消債清,3,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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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育民
代 理 人 蔡淑惠
      廖珮均
      林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堉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解約金 新台幣(下同)94,752元(保單號碼:AG00000000)及中國 人壽登峰終身保險83,121元,經債務人於102年6月20日及29 日提出等值現金177,873元來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 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 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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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