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337號
TPDV,102,司催,1337,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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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吳春娥(即何明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明仁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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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