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吳春娥(即何明仁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何明仁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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